这起“老鼠仓”是如何操作的?

  来源|《财经》新媒体  

  文丨蒋金丽  

  编辑丨蒋诗舟

  一位上海的基金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多时间里,指挥自己的配偶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和旗下管理的基金进行趋同交易,获利1566.26万元,最终东窗事发,被处以“没一罚一”,同时被禁入市场10年。

百家号赵:🙍上海证监局: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获利1566万元,被没一罚一,禁入市场10年  第1张

  涉案者是谁?

  这是上海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罚单。

  该罚单对涉案人员的姓名、任职过的基金公司、涉案产品做了匿名处理,但其中多个信息和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相吻合。

  罚单提到,涉案人张某,男,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张亮在华安基金担任基金经理的时间正是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在此时间区间,他管理过一只名为“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A”的基金,任职回报达到231.82%。此外,华安基金的注册地和总部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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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张亮曾因在产品募集期内离职引发热议,当时传闻四起。

  时间回到2022年7月7日,华安品质甄选启动发行,拟任基金经理正是张亮,原定认购截止日期为7月22日。然而,几天后,有消息称,张亮在路演时被带走。

  2022年7月16日,华安基金官发布《关于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将该基金的认购截止日提前至2022年7月15日止。

  之后,张亮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8月5日离职,卸任4只在管基金。其中,华安品质甄选由刘畅畅接管。

  《财经》新媒体向华安基金求证该“老鼠仓”涉案者是否为张亮,但截至发稿,没有收到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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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罚没3132.52万元,禁入市场10年

  回到案件本身,这起“老鼠仓”是如何操作的?

  据罚单披露,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张某有两个同伙,一个是闫某,另一个是他的妻子刘某。

  2016年10月25日,闫某在广发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开了一个证券账户,下挂沪深两市股东账户。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期间,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罚单提到,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张某提供的手机、银行卡以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了个一 百二十三条第了个一 款、第了个一 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了个一 款的相关规定,做出两项处罚:

  一是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二是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上海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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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某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张某曾提出申辩意见:

  一是对张某的首次询问谈话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排除该证据。

  二是认定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三是闫某证券账户部分案涉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时机等,说明相关股票系刘某基于自身交易习惯及公开信息等自主决策买入,与张某无关。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是相关询问谈话程序合法合规,已由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在询问中对个别问题的解释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是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以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是张某主张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系刘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自主决策操作,该申辩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能合理解释客观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