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我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双创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津开发[2018]24号),现开展我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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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指建设或管理运营主体为在开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开发区运营的众创空间,有龙头企业和知名双创机构背景优先。已经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视为已备案,无需重复备案。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

  (四)具备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

  (五)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

  (六)按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申请开发区众创空间备案需将申报材料报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受理、实地查看评审,对符合条件且在开发区科技官网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三、申报要求

  1、材料申报时间:2018年12月6日-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即可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盖首页章、骑缝章)。

  3、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备案资格。

  4、已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期满后未进行重新备案的,取消备案资格。

  四、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开发区众创空间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已备案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通过网上系统填报有效信息数据,于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度报表。

  月报申报途径:关注“天津开发区科技”微信公众号-企业服务-我要办事,或进入http://kjjwechat.chinacloudsites.cn/网页进行填报。

  五、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B区5层)

  联系人:刘丽杰 25201312、陈婧一 25201610

  附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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